(一)对一审判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不服,要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借助上诉让上一级法院全面审查一审判决。
(二)判决准予离婚生效后,虽不能针对离婚本身再诉讼,但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可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