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1、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行政部门规定。
2、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
(一)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二)在培训、就业、就医、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三)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四)实行退休金或者生育补助费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生育补助费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3、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上述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领取不低于三千元的奖励费,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