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对方拒收传票的情况,法院可以按照以下方法送达:一是采用留置送达,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二是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法定期限即视为送达。
(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法院可缺席判决。被告应积极出庭,避免因缺席失去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导致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作出对自己不利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