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不动产时,若家中有未成年,被执行人或成年家属应按法院通知到场,配合执行,避免因不配合导致更复杂的情况。
(二)若执行涉及未成年人生活必需居住房屋等,可向法院说明情况,申请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权益。
(三)对于与未成年人生活紧密相关且为生活必需的物品,可向法院提出,争取不被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