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只规定了感染者、病人、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基本合法权益。应参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救助方面参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
如非公务原因感染艾滋病,则要看感染艾滋病是否因医院输血、手术、医院院内感染等原因引起,如与此有关,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三十七条、四十六条、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协商、申请调解、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详细情况、发生时间不清楚,医疗事故鉴定时限和诉讼时限是否过期无法判断。公务员感染艾滋病被辞退本身就包含歧视的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