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要确认自己是否满足连续工作1年以上条件,可收集不同阶段工作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材料,以确定自己的累计工作时长。
(二)根据累计工作时长准确计算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如累计工作1-10年为5天,10-20年为10天,20年以上为15天。
(三)当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时,职工可与单位沟通,若同意不休假,要确保单位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