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或商标权人首先应该对此承担起责任。的确,特别是对于公司的市场营销和广告策划人员而言,如果没有良好的商标使用规范,他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外使用商标(比如在产品的广告设计上、说明书上,个人的名片上使用)时,可能商标一会儿是胖胖的、一会儿又是瘦瘦的;一会儿是五彩缤纷的,一会儿又是黑白相间的。这显然不利于商标标志的一致性,甚至可能导致出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情况,并违反商标法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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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标标记(加圈的“R”或“注”等)的标示,由于不是一项法律上的义务,很多商标权人放弃了商标标示的权利。但商标标示绝对不是多此一举,而是具有宣示商标的强烈的法律意义,以及广告宣传的较大的商业价值。因此,商标权人应当珍惜自己的商标权利,积极行使并强化商标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