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并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这是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重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