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权的问题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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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裁量权的问题有,相关机关单位中的部分基层人员,对于行政处罚的重要性的认识不太足。而且自己的主动性不强,意识不够强烈。而且在执法的过程中,其裁量基准有时候很难把握。
行政裁量权的问题有什么?

一、行政裁量权的问题有什么?

1、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基层执法人员认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行政执法部门给自己念“紧箍咒”,捆住了自己办案的手脚,应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动性不够。

2、裁量基准有时难以把握。有些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很难全面罗列每个基准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从而导致有些执法依据与现实相脱节。例如,对某些行政相对人即使依上限处罚也难以达到震慑目的,而对一些弱势群体的罚款,即使取下限也很难执行到位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从权力的本身属性来看,任何一项权力都是有腐蚀性和侵犯性,总是趋于滥用。由于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又决定了它的更易于被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构成的违法往往是隐蔽的,不易为人们所识破。在现实生活中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较少,给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留下了隐患。在实际执法中,由于地域不同、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从而也会产生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故此,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要合乎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几分钟内完成。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仅为正当目的,是针对非正当目的而言的。非正当目的,是指出于私利等非正常的考虑。“私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可分为“直接私利”和“间接私利”两种。“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直接能给行为人带来经济上或政治上的好处;“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不能直接给行为人带来好处,但是却能给行为人带来未来的、可期待的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有它的价值取向,那就是法所追求的目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偏离乃至离法的目的,必然导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权也就成了个人私利、图报复的工具了。如为罚款而罚款,为完成罚款任务而执法,既属次种情形。

综上所述,法律允许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但这并不等于直接将制定行政处罚的权利下放,此时还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在上文信息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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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应首先联系开发商解决,因开发商承担最终责任。若开发商未有效处理或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鉴定或向住建部门投诉。也可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评估房屋,作为赔偿依据。若问题未解决,可提起仲裁或依法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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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问题关于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二、存在的必要性:
  
1、自由裁量权,需要与相应的现实相适应。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行政执法能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
  
3、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4、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断加以灵活处理,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有自由裁量权。
  
三、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四、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问题关于基本原则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在医院工作最近生病了,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河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有关方面的规定
[律师回复]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防止和解决卫生行政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河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指导性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对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对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指导性标准仅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依法应当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具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条款制定具体的裁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对违法行为适用处罚条款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即没有自由裁量幅度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指导性标准中仍存在的留有裁量空间的条款,在具体实施中应掌握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体现重罚的原则,对故意违法、屡罚屡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依上限处罚;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悔改表现的违法行为,适当从轻处罚。
“从重处罚”是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者选择较重的方式和较重的幅度进行处罚。其处罚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可依法直接作出。“酌定情节”要考虑到违法动机、违法手段、违法时的环境和条件、违法造成的损害结果、违法者的现实表现,要结合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具体材料,全面衡量当事人的行为后,客观公正的作出。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行政处罚,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对行政处罚的裁量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啊?
[律师回复]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万元(含 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 15%。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 5—25万元(含 25万元)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 30%。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25—50万元(含 50万元)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 40%。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 5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 50%。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万元(含 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 15%。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 5—25万元(含 25万元)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 30%。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25—50万元(含 50万元)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 40%。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 5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 50%。
三、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 2倍以下。”
以上就是关于对行政处罚的裁量的标准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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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完工前,建筑企业需组织勘探、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各方参与工程质量验收,并达成共识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还需提请规划、消防、环保等机构审核,获得认可后方可提交备案,获取竣工验收备案表,方可开展初始交付出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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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我想想向你们请教一下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是怎么样的,麻烦知道的朋友可以帮我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律师回复]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类 1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1—2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 3
2-1 餐饮业类 3
2-2 娱乐服务业类 4
2-3 水污染型工业类 5
2-4 其它污染型工业类 6—8
(三)违反试生产制度类 9
二、环境监管类 10
(一)违反排污监管制度类 10
1-1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超量排污) 10—11
1-2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超量排污) 12-13
1-3 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制度类 12
1-4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5—16
1-5 未经批准超时施工(建筑施工单位) 16
1-6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18
1-7 违反自动监控管理制度 19
(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 20
2-1 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一) 21—22
2-2 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二) 23
2-3 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24-26
2-4 违反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管理 27
(三)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 28
3-1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一) 28—29
3-2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二) 30
3-3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三) 31—35
3-4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四) 36—38
(四)违反应急预案类 39—40
(五)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 41
5-1 违反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类 41
5-2 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42
以上就是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希望对你有帮助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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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因为环保问题被行政处罚了,我想请问一下那个关于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的问题
[律师回复] 为规范全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和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适用《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及之后出台的相关裁量标准时均应在裁量标准的基础上参照本规则,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经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服务相结合等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同时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
第五条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1.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
2.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其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行政处罚。
第七条 案件调查机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案件调查机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由本机关(或受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法制机构(未设法制机构的为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如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说明理由并附相应证据材料的,或者随附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机构应退回案件调查机构补正。
第八条 适用《裁量标准》,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内容、危害程度等综合考量。
1. 档次上的从轻、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档次的处罚标准: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或者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对社会产生危害后果的;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从轻是指在《裁量标准》适用档次内以较轻或者较小处罚额度(类别)给予处罚;减轻是指在《裁量标准》适用档次的基础上降低阶次给予处罚。
2. 档次上的从重、加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或者加重档次的处罚标准:环境违法情节严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故意或者屡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案件调查的;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提供伪证,掩盖违法事实的;环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处罚情形的。从重是指在《裁量标准》适用档次内以较重或者较大处罚额度(类别)给予处罚;加重是指在《裁量标准》适用档次的基础上提高阶次给予处罚。
3. 法定减轻处罚
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标准条件的,可以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处罚。
4. 法定免于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处罚时效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裁量标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条 本适用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以上就是关于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行政处罚,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行政机关及其所委托的执法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幅度之内,按照农业法律法规规定和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裁决的一种权力。
2.行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注意的问题
2.1农业法律法规条款的适用问题
分清免予处罚、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部分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可以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对虽有违法情节存在,但主动配合调查,消除影响,有立功表现的,则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2.2行政处罚种类选择问题
农业法律法规或规章中设定有警告、没收(假劣农资产品、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照(生产、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共七种行政处罚种类。在执法实践中,法律法规规定可选择其中一项或几项处罚种类时,执法人员应当以违法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选择适当的处罚种类。
2.3罚款幅度选择的问题
农业法律法规或规章因我国农村情况的复杂性,大多都赋予了农业执法机构较大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中关于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罚款数额,执法者自由裁量的幅度非常大。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定要注意遵循《行政处罚法》关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执法人员应当尽可能全面而且实事求是地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处罚幅度法范围内确定合法又合理的处罚金额,使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当,使管理对象心服口服。
2.4“单处”、“并处”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这就体现了“单处”的原则,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为农业行政机关只能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如果限期没有改正,才“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这就体现了“并处”的原则,“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项处罚内容一项也不能少;
3.行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在2010年2月3日起试行的《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中,对于在农业执法过程中涉及到自由裁量权的部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细化量化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从源头上防止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为我省农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以上就是关于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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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行政处罚,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质次价高的问题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选择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限等依法进行自主裁量和选择适用的权力。
第三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实施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自由裁量。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歧视。
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必要、适当,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公开、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依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对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才能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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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行政自由裁量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指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准

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案例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全国各地各级纷纷推出各种裁量基准,为自由设定“标尺”。例如浙江省金华公安局在全国率先推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受到了媒体的关注和追捧。还有一些地方以公文形式推动裁量基准制度的区域发展,如《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等就是其具体体现。在我们
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负责的七个市直部门中,市交通局于2020年起开始执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市国土局也通过《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探索实施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的尺度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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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仲裁裁决常见问题有什么?
执行仲裁裁决常见的问题有仲裁裁决适用强制执行、不得请求不予执行的情形、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强制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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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主管因为贪污受贿被举报了,收受了一些卡片和礼品,因为金额少只是给了警告处分,想知道邮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解释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其他税务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
处罚的程序分类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
1、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2、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在一般程序的告知环节,对于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处罚的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001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开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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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违约金问题
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原先的按月补偿款构成劳动者的不当得利,应计算进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数额不应当奇大,最高不超过实际损失的120%-13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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