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裁量权的问题有什么?
1、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基层执法人员认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行政执法部门给自己念“紧箍咒”,捆住了自己办案的手脚,应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动性不够。
2、裁量基准有时难以把握。有些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很难全面罗列每个基准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从而导致有些执法依据与现实相脱节。例如,对某些行政相对人即使依上限处罚也难以达到震慑目的,而对一些弱势群体的罚款,即使取下限也很难执行到位。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从权力的本身属性来看,任何一项权力都是有腐蚀性和侵犯性,总是趋于滥用。由于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又决定了它的更易于被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构成的违法往往是隐蔽的,不易为人们所识破。在现实生活中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较少,给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留下了隐患。在实际执法中,由于地域不同、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从而也会产生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故此,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要合乎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几分钟内完成。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仅为正当目的,是针对非正当目的而言的。非正当目的,是指出于私利等非正常的考虑。“私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可分为“直接私利”和“间接私利”两种。“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直接能给行为人带来经济上或政治上的好处;“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不能直接给行为人带来好处,但是却能给行为人带来未来的、可期待的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有它的价值取向,那就是法所追求的目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偏离乃至离法的目的,必然导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权也就成了个人私利、图报复的工具了。如为罚款而罚款,为完成罚款任务而执法,既属次种情形。
综上所述,法律允许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但这并不等于直接将制定行政处罚的权利下放,此时还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在上文信息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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