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关注权利状态。劳动者应留意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发放情况,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的时间点,以便准确把握仲裁时效起算点。
(二)合理主张权利。若权利受侵害,可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使仲裁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三)特殊情况应对。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申请仲裁时,保留相关证据,待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
(四)劳动关系终止处理。劳动关系终止后,务必在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避免超时效丧失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