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求员工垫付工伤费用不一定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要求员工垫付工伤费用是不合理的,员工可以拒绝。但在实际操作中,若遇到紧急情况,为了确保及时得到救治,员工可能会先行垫付,之后凭借相关凭证向工伤保险机构报销。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所以,此时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工伤费用,若其要求员工垫付,是不合法的,员工垫付后可要求单位偿还,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