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拘传和传唤虽然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 案接受讯问,但二者是性质不同的诉讼行为。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他 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 询问或审理, 性质 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对不愿到 案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强制到案接受讯问, 在其抗拒 到案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戒具。
具体来说,拘传和传唤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强制力不同。传唤 是自动到案, 拘传则是强制到案。
(2)适用的对象不同。 传唤适用于所 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 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3)适用 时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书不同。拘传时必须出示《拘传证》,传唤在 大多数情况下也需要出示《传唤通知书》,但刑事诉讼法第 117条规 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 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上诉就是拘传、传唤、协助调查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够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