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赔偿限额的,如果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按照过错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如果是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交通法规的,可以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标准。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因此,机动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当机动车方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交强险是有项目区分限额的,有责任的总限额是122000元,无责任的总限额是12100元。
当所需的赔偿超过总责任限额或分项目限额的,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金额经常出现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情况,超出部分责任承担如下: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