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侵害人致人受伤,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二、校园学生伤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此条规定,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单位有过错。”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推定虽然在实质上是过错责任,但究其目的是加强侵害人的责任更好地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基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能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在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或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适用该原则,即是学校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情况下推定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校园伤害案件中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此项规定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是指:
第一、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第二、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
第三、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二)公平原则
适用公平原则应严格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公平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调整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它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不能适用后才选择的一种归责原则。
(2)所谓的“实际情况”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即实际负担能力,其他如社会同情因素、责任主体所尽义务的多少等,由法官自由裁量,但分担并不是各打五十大板。
(3)判决时应使责任分担公正、合理,切忌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对学校归责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都无过错时,可按公平原则由学校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事实上,并不一定学生只要是在学校受到的伤害事故学校在任何情况下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类似于初中生和高中生,甚至是大学生都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了,当然在校园发生的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也是参考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赔偿进行,至于是谁的责任,这必须要结合意外伤害事故的前因后果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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