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在确定相关费用时,既要考虑到保护受害人以及依靠其抚养的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有数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那一部分。即本案中吴枚祖、张金兰抚养义务人有4人,那么赔偿义务人仅承担抚养费的1/4。
二、第一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计算结果相同,但是应用的法理却是截然不同。当被扶养人为数人时,应首先计算获赔年限,然后看在共同的获赔年限里,每一个被扶养人的可获年赔偿总额是否超过年赔偿总额累计数的限制。即两个人的赔偿数额是否超过当地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总额。要是超过则要分别计算各自年赔偿额所占比例,在此基础上计算各自在共同获赔年限中的赔偿额,要是不超过则直接计算各自可获赔偿额,最后将个别被扶养人单独的获赔年限加进去,伤残多个被扶养人计算抚养费则可以直接计算其可获赔偿总额。而不是超过或不超过都直接计算各自可获赔偿额。
三、在受害人有两个以上需要其抚养的被抚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是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额。也就是指,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也只是一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是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额,至于受害人在伤残或死亡前实际支出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多少,则不需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