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在签署竞业协议时,要明确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于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若未约定经济补偿标准,应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且支付金额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若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