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的规范,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3号》(财会 [200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4号 — 固定资产》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 — 政府补助》等。
1、因公共利益搬迁而收到的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 企业应于收到补偿款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 付款” 科目。然后企业搬迁政府补偿收入会计处理其区别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第一,属于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和停工损失的,应 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 借记“专项应付款” 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 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 业外收入,即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二,属于补偿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搬迁损失的, 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在固定资产清理损 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 科目;在无形资产转销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 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三,属于补偿搬迁后新建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的, 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并作为与资产 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损 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四,企业取得的 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后的结余,应当 转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由全体股东共同享有,借 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