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咨询的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有什么内容呢,下面是我们为你提供的第一章 总 则
1. 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 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 (以下统称执法机关) , 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 得委托执法资格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人员 (以下简称执法人员) , 是指依 法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
3.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 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
(五)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 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
5. 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 政处罚权。
6. 执法机关发现应处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 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行合执法权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与被委托机关或组织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一般程序
7.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业, 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立案, 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8.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 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9.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 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 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