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爷爷奶奶将房子通过遗嘱留给她的方式叫做遗赠。遗赠同遗嘱继承一样,是单方法律行为。但这里所谓“单方法律行为”包含了两层意思:从遗赠人的角度来说,他通过自己所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受赠人时,并不需要征得包括受赠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同意;从受遗赠人的角度来说,则他既可以接受遗赠,也可以放弃遗赠,同样由受赠人自主决定,不经他人同意或许可。既然受遗赠人既可以单方面接受遗赠,也可以自主决定放弃遗赠,那么他究竟是接受还是放弃,凭什么去判断、认定呢?当然只能凭他自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对这种意思表示的方式和期限必须有明确规定,否则就难以判断和认定受遗赠人的态度。
首先,在受遗赠人意思表承方式上,必须是明示方式。所谓明示,即意思表示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将其内心意思明确表示于人。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遗赠的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就同一遗产来说,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同时就意味着继承人继承遗产权利的减少或者丧失,直接影响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继承法》对受遗赠人的意思表示方式作了从严规定,无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都必須以明示方式表示,否则,即视为放弃。而对于表示明示对象,既可以向继承人明确表示,也可以向遗赠人作出明确表示。但注意必须保留好证据。
其次,在受遗赠人意思表示时间限制上,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接受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受遗赠人小楠在此期间内未作明示,故即使此后她再提出要求,也归无效。《继承法》对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所规定的时间要求,也与遗嘱继承有所不同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的意思表不,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处理前作出,也就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作出。而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是从遗赠人作出遗赠的表示且受遗赠人知道时起两个月内。该期间内,遗赠人也可能还健在。这个区別,也是由遗嘱继承和遗赠的不同法律特征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