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参加诉讼。
2.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自诉,其地位等同于被害人,也是刑事自诉人。
此处注意:由于被害人已经死亡,其诉讼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此时近亲属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自诉,自己就是自诉人。
《刑事诉讼法》第88条对此也有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注意:近亲属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自己就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高法解释》第8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