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低保的标准是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因全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以各地的具体标准不一。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办法》第4条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残疾人要想享受低保,也必须符合上述条件。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以户主的名义向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经过相关调查、民主评议后,乡镇政府(街道办)进行审核、公示,然后报县民政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