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注销前依法清算但有未处理劳动争议,劳动者可把公司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列为被申请人,要求其担责,因其对未了结债务在一定范围有清偿义务。
(二)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劳动者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清偿公司债务。同时,劳动者要收集公司注销相关材料,像清算报告、注销登记信息等,向劳动仲裁委或法院证明责任主体,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