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在面对劳务派遣无效情况时,应收集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证据,如工作记录、考勤表等,若实际接受用工单位管理且由其支付报酬,可主张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若派遣单位虽派遣无效,但有提供劳动机会、进行管理并发放报酬的行为,劳动者要保留好派遣单位相关管理和支付报酬的证据,以便认定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三)无论是与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单位认定劳动关系,劳动者都要注意收集工作安排、工资发放、管理主体等多方面的综合证据,增加认定的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表明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实际用工情况,可作为劳务派遣无效时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