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若以劳动者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应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如考核记录、工作成果等。
(二)当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合法、合理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同时保留劳动者违反制度的证据。
(三)若因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解除合同,要明确“重大损害”的标准,并收集能证明损害情况及劳动者责任的证据。
(四)对于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先收集影响本单位工作的证据,或保留提出改正要求而劳动者拒不改正的证据。
(五)若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致使合同无效解除合同,要收集能证明劳动者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的证据。
(六)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合同,需获取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