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按时足额履行股东出资义务,避免出现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否则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企业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担责。
(二)无论是法定代表人还是董事长,都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不然需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定代表人要依法行使职权,不能滥用职权导致企业产生债务,否则企业可向其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