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经办人员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4、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受理,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调查;
5、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在正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6、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