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工作要充分:认真撰写申请书,详细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事实与理由。同时,仔细收集能证明债权存在、公司已出现解散事由等相关证据。
(二)准确选择管辖法院:要向公司住所地的法院提交申请及证据材料。
(三)配合法院审查:法院审查申请时,可能组织听证,债权人需积极配合,提供必要协助,便于法院查明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