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半年竞业协议时,双方需明确补偿金额,可自行约定具体数额。若未约定,劳动者履行义务后,用人单位应按其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明确补偿支付方式,如按月、按季或一次性支付等。
(三)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补偿,劳动者先催告其支付,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劳动者可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