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可随时申请仲裁,无需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二)当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需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三)在仲裁时效期内,若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
(四)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效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