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纠纷原因:先判断是开发商原因,如隐瞒信息、变更规划;还是购房者自身原因,像未按时提供资料、资信问题;亦或是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如政策变化、不可抗力。
(二)对应处理方式:开发商原因,购房者可要求其担责,返还房款及利息,甚至主张不超已付房款一倍赔偿;购房者自身原因,开发商可能不退定金;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退还定金。
(三)纠纷解决途径:先协商,协商不成,按合同仲裁条款仲裁,或向法院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