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 23条对税法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 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 保护人民、 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以纠正违法行为, 教育人们自觉守法, 因此, 税务机关在处理违法案件时, 无论准备对违法行为人科以 何种行政处罚,都应首先要求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 给予多次处罚。 行政处罚以惩戒为目的, 对一个违法行为实施了 处罚, 就已达到了惩戒的目的, 如果再对其处罚, 就是重复处罚, 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有失公允。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针对一个违法行为, 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类型的行 政处罚。 二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 法机关。三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或者时,行政 机关已实施了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 ; 人民法院判处时, 行政机关已实施的罚款,应当折抵罚金。
三、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
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是指在行政处罚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