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于抚养费需要公正吗这个问题,我的解决方案是这样的:根据政府最新发布的讯息,收到抚养费是可以进行公证的。
“子女抚养费监管公证”不仅仅是对子女抚养费简单地保管,被保管的抚养费可根据事先约定,当满足一定期限或条件时,抚养方就可以提取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这其实是将传统的财产保管业务和提存业务相结合的一种形式。
我国子女抚养费给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对给付方不履行给付义务执行难
我国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通常依靠义务人的主观意愿来履行,这种方式对于那些缺乏道德感、责任感的给付方而言几乎没有任何约束力。
2、对代管抚养费的一方缺乏必要的监管
在抚养费代管过程中,侵犯子女财产权利、不当使用或挥霍抚养费的情况屡见不鲜,一旦发生抚养方或财产代管人失职、使用不当的情况,很难从社会和法律的角度进行干预。
随着抚养费纠纷及诉讼的日益增长,无论是基层法官还是家事婚姻法专家,要求对子女抚养费进行有效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但似乎都没能找到一个有相应监管职能的机构来进行这项工作。
根据《公证法》第1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由此可见,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内,本就有“提存”和“财产保管”业务。当然,“子女抚养费监管公证”不仅仅是对子女抚养费简单地保管,被保管的抚养费可根据事先的约定,当满足一定期限或条件时,抚养方就可以提取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这其实是将传统的财产保管业务和提存业务相结合的一种形式。
实践中,公证机构针对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中规定的两种抚养费支付方法可以有不同的办理方式。
一、对于经济条件比较优越,或者离子女年满18周岁年限不长的离婚夫妻,可建议给付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父母亲和公证机构签署《抚养费监管协议》,将全部抚养费监管在公证机构内,然后由公证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定期分批向抚养方支付抚养费。
二、对于经济条件一般或者孩子尚年幼的离婚夫妻,为了避免纠纷,抚养费的给付可以采取定期支付的方式。《抚养费监管协议》中可以约定每次支付若干年的费用,期满后,根据所在地区上一周期CPI指数作相应调整后继续支付。
那么第二种给付方式和现在大部分离婚协议规定的定期给付的方式有何区别呢?如果给付方不按时支付第二期的费用,岂不是又会产生纠纷和诉讼?其实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9条中已有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而根据《最高法、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了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为内容的协议。”因此当事人不妨在协议内加入担保条款,然后再通过公证所特有的,可以对有给付内容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优势,来确保一旦抚养费给付不到位时,可由公证机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直接交由人民法院执行庭(局)来执行。这样一来,就能解决抚养方所担忧的诉讼时间长、费用高等问题。
当然,此类协议适用物保还是人保,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及各人的经济情况来确定。
另外,当出现父母双亡,子女未成年或成年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情况时,在父母的遗产转化为他们的抚养费之后,这笔资金更需要一个权威机构来加以监管,此时公证监管的形式无疑也是适用的。
但一直以来,公证机构鲜有涉及子女抚养费的监管公证。原因是没有相关的立法来确认公证机构的这项职能,老百姓无从了解,也就不会主动来申请办理这类公证。因此需要抚养费监管公证得到法律的确认,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公证机构在这个领域内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积极作用,才能真正保障子女财产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