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想强制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退出,先催告其缴纳或返还出资,给予合理期限,若到期仍未完成,就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解除该股东资格的决议。
(二)当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利益将受重大损失且无其他解决途径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以实现退出。
(三)若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股东强制退出情形,如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按章程规定操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