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证据充足、事实和法律适用清晰,合理合法主张可不做或小幅度让步。
(二)证据有瑕疵或证明力不足时,可适当让步促成调解。
(三)若主要诉求为经济补偿,围绕补偿金额让步;若看重恢复劳动关系,在次要诉求上让步。
(四)参考同类型案例处理结果,若调解与裁决结果差距不大,可适当让步节省时间精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