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漏水,及时联系开发商,要求其履行维修和赔偿责任。
(二)因使用不当如私自改动管道造成漏水,受损方可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
(三)已过质保期且非人为损坏,若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从资金中支出维修和赔偿费用;若没有,则与该楼全体业主协商按比例分担损失。
(四)若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不善,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人应按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