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外资并购未影响劳动合同履行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企业无需补偿员工,员工可按原合同继续工作。
(二)若并购使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情况有重大变化,企业要先和员工协商变更合同。若协商不成,企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合同,同时按员工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按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