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由于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不用受竞业限制约束。普通劳动者可正常选择职业,无需顾虑竞业限制问题。
(二)未约定经济补偿时,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却没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义务后能要求补偿。若单位长时间不支付,劳动者可解除限制约定。
(三)超过竞业限制期限,因竞业限制期限不能超二年,超过此期限就不再受约束,劳动者可自由择业。
(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用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