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适用终局裁决情形外的劳动争议,在处理时要仔细判断是否涉及终局裁决标准,若不涉及则按非终局裁决处理,当事人要收集好与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相关的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二)当仲裁请求涉及数项时,要分别计算单项裁决数额和请求总和,若总和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按非终局裁决,当事人需明确各请求数额情况。
(三)对于确认劳动关系等不涉及具体金额的争议,按非终局裁决处理,当事人可准备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