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买卖房屋未过户,供热费承担依合同约定,无约定则“谁使用,谁付费”,交付后由实际居住使用的买方承担,原房主被供热公司催缴缴费后可向买方追偿,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费用承担。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若房屋买卖合同对供热费承担有约定,应按约定执行。若未约定,“谁使用,谁付费”是合理且符合公平原则的方式。房屋交付后买方实际居住使用,享受了供热服务,自然有缴费义务。但供热公司按房屋登记信息向原房主催缴费用也属常见操作,原房主缴纳后,可基于双方的买卖合同向买方进行追偿。为避免类似费用承担问题引发纠纷,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明确供热费等费用的承担情况。若在房屋买卖费用承担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