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若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二)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三)用人单位对非终局裁决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