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如果是诈骗罪怎么做无罪辩护可以参考以下内容,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定义)我们将定义一字不差的分解成四个要件:
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②用虚构事实,
③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④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们分别从这四个要件进行无罪辩护:
1、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A、 周正龙的工作目的:找虎、拍虎
周正龙作为林业局聘请的华南虎调查队向导,他的工作就是找虎,这跟受害人(单位)的目的“找虎”是一致的,与“闻华南虎啸”的经济政策是一致的。他的目的就是要尽快找到老虎,为镇坪做贡献。找虎是他的工作,拍虎也是他的工作,“工作目的”的本身就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动机。
B、“山中无老虎”,周正龙是在完成一个无法完成的工作任务;
周正龙担任向导期间,为了完成雇用单位即“受害人(单位)”交给他的工作任务,在“山中无老虎”,“上级催得紧”,“快点拍到虎”的情况下,没有办法。拍“假虎照”的目的是为了“交差”。完成他“完成不了的工作任务”。完成他“一辈子都无法完成的工作任务”,完成“地球人都无法完成的工作”,完成“‘受害人(单位)’知道自己无法完成的工作”,因为“山中无老虎”。(这里的老虎是指中国野生华南虎,一种消失了20多年的中国虎)
C、 周正龙是工作中一个再平常不过的小动作,作弊而已,作弊不等于违法。
每个人在工作中都有作弊的可能,你可以说周正龙是偷懒,但你不能说周正龙是骗钱骗工资骗奖金。
跟打工一样,通过工作作弊,又不违法,完成了公司交给的工作任务。没想到老板给了一大笔奖金,拿到了比周正龙还要丰厚的奖金,我们的老板是企业主,周正龙的老板是他的聘请单位林业局或林业厅,他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为了交差,跟老虎跟了四五天,工作累了,作弊而已。“拿年画虎拍老虎”,又不是违法,性质上是工作作弊,也只是作弊,也只能是作弊,与奖金没有联系,与“骗取奖金”占不到边。在主观上,他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奖金”的动机。
D、 听说“拍到华南虎照可以奖100万,奖一大笔奖金”,这个半道听来的说法、这条不成文的说法,不能证明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是“作假动机”。
如果说:“拍到华南虎照可以奖100万,奖一大笔奖金”是一条成文的说法的话,那么行为人周正龙只得到了2万元呢?还有9 8万元哪里去了?一大笔奖金又是个什么概念?公诉人根据“听说拍到华南虎照可以奖一大笔钱”来认定周正龙在“主观意识上”拍假虎照是为了骗取奖金,这是一种假想。公诉人以这种“假想”来描述周正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奖金”是不成立的。
E、 不能用过去的工作肯定“获得的奖励”作为描述周正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2006年的向导工作中,县里面颁发了周正龙荣誉证书和1000元奖金,任何奖励都是对其过去工作的肯定,公诉人同样用“假想”方式来推断周正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样不成立。
F、 “冒着生命危险”“采访费”“我拍虎就是为了钱”等等言语是在获得奖金之后,对打虎派说的;
是周正龙面对每天来采访他,给他正常生活带来影响的部分媒体记者说的,是在“挺虎”和“打虎”双方闹得很激烈情况下对“打虎派”说的。他是对“打虎派”宣传镇坪有虎,这种调侃是周正龙作为“挺虎派”成员之一拒绝外界干扰,同时是“镇坪存在华南虎”的宣传有利。在获得奖金之前,周正龙从来没有向受害人(单位)说过要钱。从来没有说过这样的话!!
G、 周正龙不是以钱为动机;
网易曾以巨额资金购买其照片,出版商以巨额稿费为其出书、还有部分记者饭后给餐费等等,不论钱多钱少,周正龙都统统拒绝,还有很多获利机会,周正龙不为钱所动。在主观上,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嫌奖金太少”更是无稽之谈。
H、 周正龙基本上花光了两万元奖金用于招待记者和朱巨龙等官员,周正龙是为了宣传镇坪有虎;
“拍老虎是为镇里好,两万奖金已被记者吃光”周正龙在不同场合下都这么说过,他花光了两万元招待记者,还不包括误工的经济损失,在家里也招待了不少官员,其中就有朱巨龙等人,他只有一个目的:就是宣传镇坪有虎,他的目的和“受害人”朱巨龙等人的目的是一致的,与“闻华南虎啸”的经济政策也是一致的,周正龙尽其所能,付出所有,并且在所不惜,何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动机呢?!
天底下没有这样的骗子。
I、周正龙是“镇坪有虎”的“形象代言人”,他的言行始终与“受害人(单位)”的目的一致:宣传镇坪有虎。
周正龙丢下地里活不干,西装革履、出席各种社交场合、电视颁奖典礼,只一个目的,为镇坪好,宣传镇坪有虎。
周正龙的目的始终与“受害人”的目的一致,何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难道“受害人”也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动机吗?
J、一审中有关提到“帮周正龙儿子找工作”证言作为诈骗动机或条件,因为可笑性和无聊性,本文不做分析
无罪辩护:周正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