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借人在同时主张借款违约金与利息时,需自行计算两者相加是否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若超过应主动调整诉求至该标准内,以确保权益得到法院支持。
(二)借款人发现出借人主张的违约金与利息之和超过上述标准,可向法院提出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就应明确约定违约金和利息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且保证两者之和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