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竣工验收后工程款支付比例,有合同约定的依约定执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通常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97%,剩余部分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届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支付,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法律解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确定工程款支付的重要依据。若合同对付款时间和比例有明确约定,双方需按约定执行。当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实践中有通行做法。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一般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97%,剩下部分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发包人预留保证金的比例有明确限制,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若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保函金额也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若在工程款支付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