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期限问题
除强制措施期限外,在文书制作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期限问题
1.1 诉讼和复议期限:
适用《产品质量法》和《特种设备监督条例》的行政诉讼期限是三个月,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行政诉讼期限是十五天,行政复议的期限仍是60天。
1.2 加罚期限: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1.3 听证期限:
《行政处罚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告知听证未告知当事人3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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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故行政处罚告知到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应为3日。
1.4不予行政处罚时限:
《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其期间的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日起计算,直到发现之日止,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从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 5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发出后,60日内当事人又领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则领取之日即为送达日期。
1.6 检验结果告知期限: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时限15天。
1.7 结案期限: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