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企业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未达成协议时,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二)若搬迁不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者应按合同继续履行,企业无需赔偿。判断是否影响合同履行,要考虑工作地点变更距离、有无交通补贴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