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1995年10月2日生,汉族,×××市人,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系原告生父)李××,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职工,住××市××区××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李某由原告抚养。
2、责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0年×月×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市××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小孩李某由被告抚养。
由于小孩系女性,且被告一直未再婚。随着小孩的生理发育,小孩亦感受到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一直忙于自已事业的发展,不但无暇照顾小孩的生活和学习,而且酗酒恶习,每每回家便对女儿打骂,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为了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2000元生活费。变更后,原告能保证被告的正常探视。
此致
××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