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致 1 死 5 重伤,会根据行为人主观心态和具体犯罪情节,分别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两种罪名的量刑差异极大,具体如下: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若行为人醉酒驾驶时主观上是过失,仅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事故,通常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醉驾致 1 死 5 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已属于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应量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事故后存在积极抢救伤者、主动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家属谅解等情节,法院量刑时可能酌情从轻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若行为人醉酒后存在明显漠视公共安全的行为,比如在人流密集路段高速飙车、无证醉驾、多次违规逆行等,主观上对事故发生持放任态度,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罪名的量刑更重,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一旦造成 1 死 5 重伤的重大伤亡结果,将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例如曾有案例中,肇事者醉驾后在县城人流车流密集的路段飙车,造成 1 死 5 伤及多车受损,最终以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综上,法院会先结合醉驾者的行驶状态、酒精含量、案发环境等细节,确定具体罪名,再综合自首、退赔谅解等情节作出最终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