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分配需严格按顺序进行,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依次支付职工工资等、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二)清偿完上述债务还有剩余财产时,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三)分配完成后,要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四)整个过程要依法依规,保证分配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