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有应追回财产或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请求追加分配,要及时收集相关财产线索证据,按破产程序规定向法院或管理人提出申请。
(二)在破产程序中未申报债权的,在诉讼时效内起诉主张债权,准备好能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如合同、借条等,不过只能就债务人剩余财产受偿。
(三)破产企业存在连带债务人的,起诉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需提供能证明连带债务关系的证据,如担保合同等,让连带债务人按约定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