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售卖者已卖出1000元高仿商品,应主动停止销售行为,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上缴侵权商品和制假工具,以争取从轻处理。
(二)对于已购买到该高仿商品的消费者,售卖者要为其办理退款,若消费者有其他损失也应进行赔偿。
(三)若尚未卖出商品,及时下架高仿商品,避免因后续销售金额累计达到五万元而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